R-1703 屬於環境部與經濟部共同規範之『公告再利用事業廢棄物』,官方定義名稱為『廢潤滑油』
根據環境部法規,當產出的廢潤滑油品純度高、含水量極低、且無混入其他雜質時,即可採用 R-1703 代碼進行申報與再利用。它是具有高度經濟價值的綠色資源。
R-1703與D-1703的差異
R-1703與 D-1703 的最大差異在於處置路徑的翻轉。D 開頭代表「清除處理(Disposal)」,將廢油視為廢棄物進行消除;而 R 開頭代表「再利用(Recycle)」,將廢油定義為可直接進入經濟循環的綠色資源。